关于第63721850号“贵水黔天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贵水黔天下 63721850

阅读:186301 2023-09-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壹全乐享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21850号“贵水黔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20290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异显著,…

  申请人:贵州壹全乐享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21850号“贵水黔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20290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所有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审查阶段,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查询相关文字释义、驳回决定、申请人主体公示信息证据。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造成误认,并且直接表示了商品产地,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故向申请人发《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抗辩称:引证商标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公众对产地、价格、商品种类等特点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非仅直接表示商品产地,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及撤销公告、网络查询“贵”和“黔”文字相关介绍、申请人主体资格资料、其他商标信息、网络查询“水”和“天下”文字相关解释、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申请商标宣传资料、网络搜索“贵水黔天下”相关结果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贵水黔天下”使用在其指定的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产地。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5日

本文《关于第63721850号“贵水黔天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贵水黔天下 6372185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83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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