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902618号“百汇老头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百汇老头及图 67902618

阅读:55167 2023-09-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戴文灿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02618号“百汇老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637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

  申请人:戴文灿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02618号“百汇老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637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百汇老头”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百特老头”,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故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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