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十五之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99135号“15 STA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854219号“STARS PERELA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同意签署商标共存同意书,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及翻译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威士忌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亦是《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一,故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同意书,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