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225916号“MAXION E-MOBILI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AXION E-MOBILITY及图 67225916

阅读:129913 2023-09-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奥佩马修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25916号“MAXION E-MOBILI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14440号“MAXIO”商标、第16114697号“MAXIO”商…

  申请人:奥佩马修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25916号“MAXION E-MOBILI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14440号“MAXIO”商标、第16114697号“MAXIO”商标、第G1514855号“MAXON”商标、第G1306322号“MOXION”商标、第11311526号“新铺网 一站式店铺设计”商标、第17217493号“可可空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商标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在类似服务项上不会引起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与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英文部分“MAXION”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英文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五、六图形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或热管理系统用软件开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准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开发、编程、安装和维护;软件运营服务(SAAS);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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