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杰纳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择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02665号“杰纳医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29882号“纳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材料测试、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核定使用在服装设计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