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建文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8日对第42927752号“赛罗露斯 LUCYE ROTHY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ROTHY'S”品牌创立于2012年,主打环保时尚,其产品一经推出,便赢得了全球消费者的高度赞赏和认同。“ROTHY'S”系列商标是申请人旗下的核心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不间断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1409269号“ROTHY'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504838号“Rothy'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除了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48023657号“V 家铆钉 VAIMETLMO”商标,是对意大利服装品牌“Valentino(华伦天奴)”的摹仿。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并非出于巧合,显然具有故意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此外,被申请人还开设微店售卖假冒的名牌服装、鞋、包和配饰,进一步证明被申请人具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容易误导公众,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破坏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并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信息、在先裁定及判决、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信息、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及经营店铺信息、申请人“ROTHY'S”商标的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9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注册公告于2021年8月14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755期上。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鞋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LUCYE ROTHYS”与引证商标一“ROTHY'S”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Rothy's”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反对争议商标注册,但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进而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