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192080号“崔氏黄蚂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崔氏黄蚂蚁 39192080

阅读:54564 2023-09-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鼎宏恒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武汉市黄蚂蚁搬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捷诚智权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8日对第39192080号“崔氏黄蚂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成立于1996年…

  申请人: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鼎宏恒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武汉市黄蚂蚁搬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捷诚智权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8日对第39192080号“崔氏黄蚂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成立于1996年,至今有20余年的发展历史,是一家大型专业的综合型物流服务企业,“蚂蚁”品牌及申请人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1703842号“蚂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920456号“蚂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470667号“蚂蚁搬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61866号“金螞蟻GOLDEN A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680965号“金蚂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7199134号“黄蚂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7206540号“小蚂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4811896号“蚂蚁搬家ANT HOUSE-MOV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7185048号“金蚂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蚂蚁”是申请人字号,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四、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极易导致公众对产品来源、种类、品质等内容产生误认,同时极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五、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明显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并非以实际使用为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详细信息、申请人官方网站介绍、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信息、所获荣誉及资质证明、申请人及“蚂蚁”品牌的宣传推广及媒体报道材料、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信息、维权记录以及被申请人企业信息、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列表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基于业务发展需求注册的延展性品牌,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字号以及被申请人控股股东崔显清姓氏的组合。争议商标以及被申请人企业字号经过被申请人十多年的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与被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稳定的指向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并非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蚂蚁”并不构成近似,“蚂蚁”并没有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品牌指向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基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需求,不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营并不会对争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来源、品质等内容产生误认,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公证材料及新闻报道、供应商合作说明、百度百科检索结果、被申请人在先“黄蚂蚁”系列商标注册证明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淘宝网销售记录及产品图片、车身广告制作合同及发票、包装设计合同及发票、搬迁运输合同及发票、广告宣传费专项审计报告、推广服务协议及发票、截图、品牌建设服务合同及发票、相关媒体报道及荣誉锦旗、被申请人参与公益活动报道及照片、申请人恶意抢注“黄蚂蚁”商标列表及相关裁决、在先法院判决等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请求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搬运、搬迁、商品打包、河运、汽车运输、空中运输、搬家卡车出租、仓库出租、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游交通安排”服务上,注册公告于2021年5月28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745期上。

  2、引证商标一至九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经纪、船舶经纪、出租车运输、运输、商品打包、贮藏、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游安排”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搬运、汽车运输、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搬运、运输、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汉字“崔氏黄蚂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汉字“蚂蚁”、“蚂蚁搬家”、“金螞蟻”、“金蚂蚁”、“黄蚂蚁”、“小蚂蚁”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所提及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经形成了特定的市场群体,与引证商标之间产生了区分性。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字号权。对此我局认为,由于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字号“蚂蚁”并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四、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五十七、第五十八规定的内容不属于我局受案范围,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予以驳回。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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