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辉县市希望能动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卓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806279号“希望能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09372号“希望能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1月6日第1822期《商标公告》中,该商标已无效,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