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泰自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47397号“猪美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并不缺乏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显著特征;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他商标资料、经营场所图片、有关发票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并非固有词汇,其用于指定的餐馆等服务上可以区分服务来源,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