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978878号“伊心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伊心堂及图 66978878

阅读:152768 2023-09-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刘世裕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78878号“伊心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59238号“伊心”商标、第11826816号“伊心 YIXI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

  申请人:刘世裕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78878号“伊心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59238号“伊心”商标、第11826816号“伊心 YIXI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方式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识别性,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相关企业已经处于吊销状态,该公司曾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分公司被吊销。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稳定之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企业信息及微博页面截图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不再享有在先权,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部分汉字“伊心”,二者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权不因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而归于消灭,故对申请人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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