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HIMANO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08083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613679号“SCALEBOO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1289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由“SCALEBOOST”构成,整体上无固定含义,将其拆分为“SCALE”和“BOOST”进行识读,“SCALE”有“等级、天平、刻度”等多种含义;“BOOST”有“使增长,推动、增强”等含义,这两个英文单词的含义也较难组合形成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整体含义,因此,诉争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带有欺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SCALEBOOST”,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