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726975号“Pilag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Pilage 37726975

阅读:108734 2023-09-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蔡璇真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对第37726975号“Pilag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日本贝亲株式会社系在先注册于第35类服务上的第6336582号“Pigeon”商标、第12126155号…

  申请人: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蔡璇真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对第37726975号“Pilag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日本贝亲株式会社系在先注册于第35类服务上的第6336582号“Pigeon”商标、第12126155号“Pigeo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人,申请人作为其全资子公司及引证商标一至三的被许可使用人,亦属于该在先商标权的利害关系人。二、日本贝亲株式会社是世界知名的母婴用品生产厂商,“贝亲”商标经过多年宣传使用,母婴产品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商标“贝亲”“Pigeon贝亲”曾被认定为奶嘴、婴儿奶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获得了扩大保护,请求在本案中再次认定第13982276号“Pigeon贝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为驰名商标。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集团公司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Pigeon贝亲”的故意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亦将减弱和淡化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及商业价值。五、“P及图”标识设计独特,已构成著作权法中所称的美术作品,申请人集团公司对其享有著作权,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集团公司的在先著作权。六、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业经营者,在多个类别申请多件“贝拉亲”、“Pilage”商标,明显带有抄袭模仿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极易引发消费者对于服务来源的误认,从而在市场上造成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或光盘形式):1、申请人企业信息、引证商标一至三商标信息及许可备案通知书;2、申请人及集团公司介绍;3、申请人产品宣传册、活动策划执行协议、活动报道、现场活动照片等;4、申请人“贝亲”商标注册信息;5、申请人与申请人集团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6、贝亲产品杂志广告页面及刊登信息明细表、广告费发票、广告合同、广告页面、线上及电视推广情况报告书、网络推广合同、电视广告、地铁公交广告、媒体报道、检索报告等宣传证据材料;7、申请人参加展会证据材料;8、专项审计报告;9、销售量、销售额情况明细表、销售发票、经销商、销售代理合同等销售证据材料;10、申请人贝亲品牌登入天猫国家的网络报道;11、申请人参与公益活动相关证据材料;12、申请人所获荣誉奖项;13、申请人被侵权案件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14、与“贝亲”近似的商标信息;15、贝亲奶嘴所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和评价报告;16、《日本有名商标集》封面及相关页面;17、《第八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18、相关案件判决书、决定书等;19、申请人著作权登记申请表和手里通知书、“P及图”系列商标信息、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相关报道等;20、被申请人个体工商户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名下商标注册信息、官网主页、参加展会展位照片、产品照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9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9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10类奶嘴、婴儿奶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现均为贝亲株式会社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知,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贝亲株式会社为申请人的股东,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为关联公司。

  3、我局在商评字[2020]第0000334249号重审第0000003516号《关于第16530290号“贝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20]第0000336926号重审第0000002717号《关于第19622795号“贝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无效宣告案件中曾认定本案引证商标三在奶嘴、婴儿奶瓶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

  4、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41件商标,其在第10类、第11类、第12类、第16类、第21类、第28类商品上注册了7件“贝拉亲”、8件“Pilage”商标,且已有部分商标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或部分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以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文字“Pilage”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Pigeon”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货物展出、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商业信息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在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贝亲pigeon”商标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经宣传使用在母婴用品商品上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由审理查明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在第10类、第11类、第12类、第16类、第21类、第28类商品上注册了7件“贝拉亲”、8件“Pilage”商标,且已有部分商标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或部分不予注册。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对申请人有关请求不再予以置评。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在先著作权的“P及图”美术作品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故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此外,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予以置评。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3日

本文《关于第37726975号“Pilag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Pilage 3772697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798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