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丹阳众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丹阳众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5期《商标公告》第36434185号“小米淑 XIAOMISH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米淑 XIAOMISHU”指定使用于第25类“内衣;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945783号“小米之家”、在先申请的第27299313号、第29469070号“小米”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小米”,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如予核准注册易被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434185号“小米淑 XIAOMISH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