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锋
委托代理人:曲仁里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76149号《关于第63327990号“WUC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原告撤诉,我局依据新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66970号“吾彩WUC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