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震
委托代理人: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爱立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318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521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爱立信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国互联网的部分报道、移动市场报告、项目建议书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03月10日至2022年03月0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商业管理咨询”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信息资料;
2、网络报道;
3、实物实景照片。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证据基本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1997年09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8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咨询;商业组织咨询;工商管理辅助业;广告;办公室机器和设备出租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期至2028年12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作为移动系统供应商、解决方案提供商,与多家客户在通信领域开展合作,业务涵盖5G商用网络建设、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此外,被申请人还会就相关产业为他人提供项目建议书、解决方案等,上述证据结合活动现场图片、报道,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图形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商业管理咨询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综合考虑各项服务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商业组织咨询、工商管理辅助业服务上的注册一并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商业管理咨询、商业组织咨询、工商管理辅助业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