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贝罗依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陌男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贝罗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陌男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8期《商标公告》第2789899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话机套;数量显示器;网络通讯设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G1280802号“BELLROY及图”国际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适用于下述任何商品的盒、携带包、包和套,即眼镜,太阳镜,双筒望远镜,科学设备和仪器”。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差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BELLROY及图”美术作品具有一定审美意义,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异议人提供的“BELLROY及图”美术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天猫国际的BELLROY官方海外旗舰店官网页面打印件、在中国的产品销售发票和付款凭证复印件等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对该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异议人将该美术作品作为商标已经使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被异议人作为同业经营者,有接触该美术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在构图要素、细节特征、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上与该美术作品基本相同,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同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89899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