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味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97737号“爱味客AVIKO GOLDEN TULIP 金色郁金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503856号、第34226827号、国际注册第29类第908979号、第1332137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43682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分别经驳回复审决定在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予以驳回,在肉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2.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决定在汤、食用海藻提取物、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猪油、加工过的坚果、木耳、豆腐商品上的注册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现为加工过的橄榄、牛奶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五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现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文字构成、呼叫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商品来源,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郁金香”,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牛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