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味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53914号“爱味客 AVIKO GOLDEN TULIP 金色郁金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4368234号、第38503856号商标分别经驳回复审决定在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予以驳回,在肉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4368234号、第38503856号商标现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321374号、国际注册第29类第908979号文字构成、呼叫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商品来源,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