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市恒辉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休伦咨询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2648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2993号决定,于2023年03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2019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未提交证据,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主要光盘证据为:
1.名片照片;
2.购销合同及发票,销售合同及形式发票、报关单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9月18日申请注册,2016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策划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9月1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与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2整体体现申请人从他人购买商品然后出口的行为,不能证明其向他人提供了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策划等服务,故不能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