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明靓科技(青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81120号“望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4717673号商标、第270599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通过有影响者推销商品;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人事管理咨询;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汉字同为“望舒”,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通过有影响者推销商品;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