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858400号“DCKO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DCKOI 51858400

阅读:156228 2023-09-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东成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至讯电子商务商行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0日对第51858400号“DCKO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900963、40621512号“DCK及图”商标,第50361509号“…

  申请人:江苏东成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至讯电子商务商行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0日对第51858400号“DCKO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900963、40621512号“DCK及图”商标,第50361509号“DCK”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行业协会证明——申请人及企业品牌影响力;

  2、驰名商标认定批复;

  3、DCK商标历史申请信息;

  4、争议商标档案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义乌市至讯电子商务商行于2020年12月3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验钞机、考勤机、测量器械和仪器、手机壳、电子图书阅读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个人用防事故装置、防交通事故用穿戴式反射用品、灭火设备”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时间和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量具;木工尺;划线规(木工);角度测量工具;游标卡尺;千分尺;测量仪器;测量水平仪;测距设备;激光导向仪;高度计;水准标尺(测量仪器);测角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流换向器;电枢(电);磁性材料和器件;碳电刷;印刷电路板;电开关;电器联接器;整流器;电器接插件;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接线盒(电);电容器;电阻器;控制板(电);高压防爆配电装置;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安全头盔;安全面罩;安全带(非运载工具座椅和体育设备用);防事故、防辐射和防火服装;护目镜;电子防盗装置;眼镜;电暖衣服”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的申请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均晚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数器;钱点数和分拣机;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全息图;人脸识别设备;绘图机;衡器;量具;木工尺;划线规(木工);游标卡尺;千分尺;信号灯;非医用监控装置;测量器械和仪器;测量水平仪;测距设备;激光导向仪;高度计;水准标尺(测量仪器);测角器;照相机三脚架;内燃机仪表;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视听教学仪器;电测量仪器;科学用探测器;光学器械和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光缆;半导体;电子芯片;磁性材料和器件;电枢(电);电流换向器;电开关;电动调节装置;接线盒(电);控制板(电);电阻器;电器接插件;电导线管;电热保护套;电插座;电连接器;母线槽;荧光屏;遥控装置;光学纤维(光导纤维);电容器;高压防爆配电装置;避雷器;电解装置;灭火设备;工业用放射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安全头盔;防护面罩;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护目镜;电子防盗装置;报警器;眼镜;电池;电池充电器;蓄电池;动画片;电栅栏”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的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理由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手机壳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功能用途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在计算机外围设备、手机壳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计算机外围设备、手机壳之外的测量器械和仪器、验钞机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钱点数和分拣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DCKOI”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中“DCK”字母组合、视觉效果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计算机外围设备、手机壳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8日

本文《关于第51858400号“DCKO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DCKOI 5185840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77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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