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蒂螺远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乐泓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05239号“完美赴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641674号“完美有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二、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较强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为消费者所知晓。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完美赴约”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中文“完美赴约”构成,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一般不易被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提供者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