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FINANCIERE N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84742号“NEME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指定使用在第10类、第21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227486号“NEMERA”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名义一致,已不构成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第21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