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昆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韩亚楠
申请人因第3945339号“昆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7105号决定,于2023年02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浙江昆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授权证书及营业执照;2、申请人工商信息查询记录;3、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页面;4、申请人相关合作协议、缴款通知书、记账凭证及银行业务回单。5、申请人相关投资机构详情页面。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3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6年12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基金投等服务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4月22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查明事实和《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9年4月22日至2022年4月21日期间(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授权证书及营业执照,仅能证明申请人授权深圳前海赛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3、5为工商信息查询记录、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页面及投资机构详情页面,属于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4为合作协议、缴款通知书、记账凭证及银行业务回单,部分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且上述证据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