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食尚天下(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硕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周东东
申请人因第33428014号“只麦”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1904号决定,于2023年02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食尚天下(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许可使用授权、公众号截图、店铺图片、产品图片、价目表、消费清单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广告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及信阳市浉河区只麦点心铺营业执照;2、申请人相关图片资料;3、申请人相关消费清单。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除上述证据外,还提交了证据4商标许可授权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9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5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6月9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查明事实和《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9年6月9日至2022年6月8日期间(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营业执照,属于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为图片资料,属于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其真实性及具体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证据3为消费清单,仅能证明申请人向他人出售商品,这种单纯的商品买卖行为,并非以替他人宣传推广商品为目的或以替他人购买商品为目的并据此获取劳务报酬的商业行为,不属于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范畴。证据4为商标许可授权书,仅能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