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峰言风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64615号“峰学未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0885870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276300号图形商标、第16137796号“FT”商标、第16276233号图形商标、第45136681号“FINE ART DISPLAY”商标、第20372845号“爱来福 AILYFU”商标、第7607211号“FORME”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