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嘉香氛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03306号“ENIGMA ROJA PARFU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953752号“ENIGMAN”商标、第9612069号“Engma”商标、第25292048号“ENIGMA SKIN”商标、第9612070号“Engma”商标、第55748502号“Engma”商标、第64366118号“深奥知迷ENIG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状态查询信息。
我局经审理认为:该标志含“PARFUMS”可译为“香水”,使用在“香水”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品类产生误认,在“香水”以外的商品上的注册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局向申请人寄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以下主要意见:“PARFUMS”是一个法语词汇,使用在“香水;香料”商品上,恰当的描述了指定商品的内容,不具备欺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除“香水;香料”外的商品上,其所包含的词汇“PARFUMS”恰当的描述了指定商品的芳香特征,不具备欺骗性。多件含有“PARFUMS”的商标已在第3类指定商品上获准注册。“PARFUMS”并非日常常见词汇,中国普通消费者鲜有认识到该词汇的全部含义。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PARFUMS词语释义;申请人官网介绍;例证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决定已生效,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五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PARFUMS”可译为“香水”,使用在“香水”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品类产生误认,故在“香水”以外的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