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网易云音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19231号“周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48176号“周周及图”商标、第58261467号“周周传媒及图”商标、第21650535号“周周学苑”商标、第34787876号“周周影吧及图”商标、第61598529号“周周汇”商标、第20773064号“周周茶”商标、第29167383号“周周课ZHOUZHOUKE及图”商标、第21600861号“啁啁”商标、第63761103号“酒店周周”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音乐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教育、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中,与引证商标八“啁啁”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