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中悉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88389号“zhongx i c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从构成、含义、读音、实际使用情况等方面看,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的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之情形。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可独立识别部分文字“cn”,用作商标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