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符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19175号“老九章公记绸缎庄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86622号“章九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其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3、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布棚、寿衣、哈达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之外的纺织品毛巾、锦缎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纺织织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部分“老九章”与引证商标“章九老”仅字序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含文字“绸缎”使用在其指定的布棚等全部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