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湛江黄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71141号《关于第58329241号“黄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830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并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407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我局被诉决定,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二审诉讼中查明的事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68359号“黄府茶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专用期限届满未续展,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501-3503群组服务上已无在先权利障碍,应予以初步审定。由于申请商标是否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事实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该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审查决定。申请人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上述事实发生在原审判决宣判后,且本院处理结论是在考虑该新的事实基础上作出的,因此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应当由申请人负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对本案重新审理如下: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89401号“黄府吊锅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