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田少连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753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207631号“阿柯极及图”商标、第17663074号图形商标、第6571278号“顶呱刮 INSTANT LOTTERY及图”商标、第33753626号“泰御厨及图”商标、第17355997号图形商标、第12461004号“好豆子 GOOD BEANS及图”商标、第1232282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构图、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