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材(天津)粉体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17371号“TR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我公司决定放弃“采矿用卡车碾磨机、电动碾磨机用页盘”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即放弃对商品类似群0730、类似群0742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在申请商标系列辊压机产品已在工业行业中发展约四十年,“碾碎机”“旋转碾碎机”“工业用碾碎机”产品上使用申请商标不会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对其指定的“采矿用卡车碾磨机、电动碾磨机用页盘”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故,针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239025号“TR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碾碎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采矿用卡车碾磨机、电动碾磨机用页盘”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