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得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国联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40360号“摩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863166号“摩法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拳击手套”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二者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且申请人未就实际使用情况或者真实使用意图作出说明,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应予以驳回。且,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