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343370号“香山堂 1958”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香山堂 1958 61343370

阅读:122780 2023-10-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香山堂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61791号《关于第61343370号“香山堂 1958”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446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由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

  申请人:广东香山堂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61791号《关于第61343370号“香山堂 1958”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446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由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9526940号“香山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其与申请商标已归属于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1日

本文《关于第61343370号“香山堂 1958”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香山堂 1958 6134337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75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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