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香山堂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61791号《关于第61343370号“香山堂 1958”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446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由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9526940号“香山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其与申请商标已归属于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