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56101号“奇巴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82537号“奇巴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第三人提交撤三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奇巴布”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形成了很高的使用价值,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指定的关联。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爱奇艺”的介绍;申请人与“爱奇艺”品牌关联公司的营业执照、视频运营相关的资质文;“爱奇艺奇巴布”百度百科词条介绍;“奇巴布”的创意来源、VI创意手册及使用规范等;“奇巴布”在应用宝的下载页面及“奇巴布”获苹果App Store优秀APP推荐的报道文章;使用“奇巴布”的产品设计荣获2018年度德国红点传达设计大奖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在“树木;小麦;干草;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上的注册且已公告,故在上述商品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动物食品”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