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147556号“阿吉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阿吉泰 17147556

阅读:37919 2023-10-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阿吉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麦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内蒙古阿吉泰健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4日对第17147556号“阿吉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阿吉太”是中国内地民族流行乐演唱组合的名称,阿吉太组合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阿吉太”商标及…

  申请人:北京阿吉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麦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内蒙古阿吉泰健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4日对第17147556号“阿吉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阿吉太”是中国内地民族流行乐演唱组合的名称,阿吉太组合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阿吉太”商标及近似商标维权,本案争议商标“阿吉泰”与“阿吉太”商标十分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倘若被申请人以“阿吉泰”品牌经营的教育培训、娱乐竞赛、录像带发行等服务在市场上出现问题,也很容易牵扯到无辜的申请人及阿吉太组合。被申请人名下总共申请了62件商标,其名下其他商标也系抄袭。被申请人关联企业名下共156件商标,明显超出了经营所需,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商标,本案争议商标是恶意抄袭阿吉太组合的名称,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恶意明显。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阿吉太组合简介;

  2、阿吉太组合360百科、微博及公众号宣传;

  3、阿吉太组合授权维权证明。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学校(教育)”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16年8月21日至2026年8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具体到本案,争议商标于2016年8月21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2年9月24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距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已超出五年的法律时效。故,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并未对其核定使用在“学校(教育)”等服务的来源、内容等特点进行描述,且商标本身并不存在欺骗性,导致公众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规定之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现行《商标法》第四条有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属于实体性条款,与2013年《商标法》相比,其为新增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不适用于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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