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山马穆拉卡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55006号“PARADO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684196号“PARADOX”商标、第61249536号“PARADO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有道词典及必应词典的相关释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其余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议室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