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汉威信恒展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颂天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48577号《关于第6343927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原告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61496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