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市云天网络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胜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07081号“云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086921号商标、第66126431号商标、第16304859号商标、第65689819号商标、第410175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已经被驳回,恳请待引证商标一、二、四过复审期再审查本案。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在“电开关”等商品上予以驳回,在“电子锁”一项商品上引证商标四仍为在先申请并已获准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至五当中,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存在关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