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997501号“雀禾 QUEH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雀禾 QUEHE 30997501

阅读:94150 2020-1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南京雀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丰神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南京雀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丰神机电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7期《商标公告》第30997501号“雀禾 QUEH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

  异议人:南京雀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丰神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南京雀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丰神机电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7期《商标公告》第30997501号“雀禾 QUEH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雀禾 QUEHE”指定使用在第28类“棋;全自动麻将桌”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第36612010号“雀和”商标申请日期为2019年3月4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2018年5月18日。故其未构成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574948号“雀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市场营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域名权、专利权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997501号“雀禾 QUEH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0997501号“雀禾 QUEH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雀禾 QUEHE 3099750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7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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