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287890号“古贡堂”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古贡堂 34287890

阅读:169847 2020-1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代表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共同申请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聊城田园牧歌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聊城田园牧歌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7期《商标公告》第34287890号“古贡堂”商标提出异议…

  异议人:代表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共同申请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聊城田园牧歌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聊城田园牧歌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7期《商标公告》第34287890号“古贡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古贡堂”指定使用在第5类“阿胶(中药材);中药袋;药枕”等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29674259A号“古井贡及图”商标、第33126130号“古井贡”商标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并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白酒”商品上注册的“古井贡酒”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知名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287890号“古贡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4287890号“古贡堂”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古贡堂 3428789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7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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