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五祖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99874号“穿越千年的味道CHUAN YUE QIAN NIAN DE WEI D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长期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联系。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明确指向了申请人打造的“华夏千秋酒”,能够起到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介绍资料、产品销售合同、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穿越千年的味道”属于日常用语,若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