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邦雷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11175号“碧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9435128号“金碧莎及图”商标、第9734756号“碧莎莎马赛克MOSALCO KOK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