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炳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64834号“儒酒 至圣先师RU JI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62992号“至圣先师”商标、第8046268号“儒”商标、第289583号“儒及图”商标、第27319226号“儒”商标、第66956152号“儒酒”商标、第40467598号“儒酒先生 膳美生活”商标、第187776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至圣先师”与引证商标一“至圣先师”相同,申请商标文字“儒”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文字“儒”相同,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七在图形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儒”、“至圣先师”以及图形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