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791226号“星辰费登奎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星辰费登奎斯 64791226

阅读:127505 2023-10-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北铼德星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91226号“星辰费登奎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商标识别作用,显著性极强,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

  申请人:湖北铼德星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91226号“星辰费登奎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商标识别作用,显著性极强,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截图、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MOSHE FELDENKRAIS(摩谢 费登奎斯)”为一名物理学家,柔道黑带高手,心理导师,其创有一种费登奎斯工作法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由中文“费登奎斯”构成,其指定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非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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