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NIPPON HOSO KYOKAI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2396号“NH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8858号“NH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78856号“NH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78857号“NH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将办理变更名义地址申请,待权利人名称统一后,引证商标一、三、五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权利障碍。二、申请人声明仅就第9类已录制的影碟或录像带、已曝光的电影胶片、已录制音频和视频的只读光盘商品及第16类印刷品、照片商品和第38类全部服务申请复审。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23173号“NH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770401号“NH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得领域延伸保护申请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16类、第38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驳回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介绍材料、申请人签署的变更权利人名称的声明书、变更申请书、商标公告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五所有人名义经变更,现为日本放送协会(NIPPON HOSO KYOKAI)。
经复审认为,一、鉴于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已录制的影碟或录像带、已曝光的电影胶片、已录制音频和视频的只读光盘商品及第16类印刷品、照片商品和第38类全部服务申请复审,故我局作出的关于申请商标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电子出版物商品和第16类纸和纸板、文具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二、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第9类已录制的影碟或录像带、已曝光的电影胶片、已录制音频和视频的只读光盘商品及第16类印刷品、照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包装纸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第9类已录制的影碟或录像带、已曝光的电影胶片、已录制音频和视频的只读光盘商品及第16类印刷品、照片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在第9类已录制的影碟或录像带、已曝光的电影胶片、已录制音频和视频的只读光盘商品及第16类印刷品、照片商品和第38类全部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可予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影碟或录像带、已曝光的电影胶片、已录制音频和视频的只读光盘商品及第16类印刷品、照片商品和第38类全部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电子出版物商品和第16类纸和纸板、文具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