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722857号“丛欧派CONGOUPA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丛欧派CONGOUPAI 36722857

阅读:64848 2020-1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西玉林市兴业县阿亮兽药店 异议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玉林市兴业县阿亮兽药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8期《商标公告》第36722857号“丛欧派CONGOUP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

  异议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西玉林市兴业县阿亮兽药店

  异议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玉林市兴业县阿亮兽药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8期《商标公告》第36722857号“丛欧派CONGOUP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丛欧派CONGOUPAI”指定使用在第11类“燃气炉;电炊具;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7521号“欧派”商标、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厨房炉灶;燃气炉;电器炊具”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文字“丛欧派CONGOUPAI”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欧派”,且其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在相同的消费市场共存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赖以知名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他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722857号“丛欧派CONGOUPA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6722857号“丛欧派CONGOUPA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丛欧派CONGOUPAI 3672285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7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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