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796554号“绿万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绿万陇 55796554

阅读:85202 2023-10-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绿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伟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纽兰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4日对第55796554号“绿万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绿陇”商标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

  申请人:山东绿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伟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纽兰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4日对第55796554号“绿万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绿陇”商标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侵犯了申请人的商标权,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1985901号“绿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商标,仍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之相近的争议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照片;

  2、网络平台销售记录;

  3、销售发票;

  4、宣传图片;

  5、销售合同;

  6、店面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6日申请注册,2021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土壤调节制剂;肥料;肥料制剂;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园艺化学品;矿渣(肥料);种植土;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过磷酸钙肥料;混合肥;化学肥料”。

  2、引证商标在先获准注册在第1类“肥料”等商品上,现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由中文“绿万陇”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绿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肥料制剂;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肥料;土壤调节制剂”等商品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消费对象,属于类似或高度关联的商品。争议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标有引证商标的商品系来自同一主体,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体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合同、业务往来等其他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该规定所指在先权利包括除商标权外的商号权、著作权、姓名权等。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提出争议商标侵犯其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在先权利,故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3日

本文《关于第55796554号“绿万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绿万陇 5579655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74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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