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永骏五金皮具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千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741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02436号“易飞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独特且唯一的联系,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图片、门店图片、定制名片、产品宣传册、产品送货单、财务对账单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腰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呢绒夹克(服装)、背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3日